阜职院党 [2018] 44号 (2018年5月10日修订)
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领导干部队伍建设,严肃组织、工作纪律,规范领导干部出差审批及请销假程序,参照国家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阜阳职业技术学院中层及以上干部。
第三条 领导干部因公离开阜阳市区(含三区),应提前填写《阜阳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出差审批单》(以下简称《出差审批单》),提供有关文件、通知、邀请函、外出考察方案等材料,履行公务出差审批手续。学校统一安排的多人同时外出,由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办理审批手续。
领导干部因私(病假、事假)不能正常上班,应履行请假审批手续,填写《阜阳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请假审批单》(以下简称《请假审批单》)。请病假3天及以上者,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。
第四条 领导干部出差应当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,签批后的《出差审批单》复印件送交校党政办公室留存。
(一)各教学单位、各部门现职党政主要负责人出差,根据工作职能由分管校领导审核,报院长或书记审批;副职出差,根据工作职能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,分管校领导审批。
(二)学校副职领导出差,由党委书记审批。
(三)院长出差,由党委书记审批;党委书记出差,由院长审批。院长或党委书记出差均由党政办公室按规定向市委办公室报备。
第五条 领导干部请假应当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,签批后的《请假审批单》复印件送交组织人事处留存,期满返校后应及时到组织人事处销假,在原《请假审批单》上填写销假记录。
(一)各教学单位、各部门现职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半天,应当口头告知分管领导;请假1天及以上者,根据工作职能由分管校领导审核,报院长或书记审批;
各教学单位、各部门党政副职请假半天,应当口头告知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;请假1天,根据工作职能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;请假2-7天,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,分管校领导审批;请假超过7天,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、分管校领导依次审核,根据工作职能报院长或书记审批。
(二)学校副职领导请假半天,应当口头告知院长和党委书记;请假1天及以上者,由党委书记审批,并告知院长。
(三)学校主要领导请假半天,应当相互告知;请假1天及以上,院长请假,由党委书记审批;党委书记请假,由院长审批。院长或党委书记请假均由党政办公室按规定向市委办公室报备。
第六条 原则上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应错开时间外出,以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。若主要领导中有一人出差或请假时间较长,则由另一位主要领导负责履行审批手续。
第七条 领导干部因公出差或因私请假,经批准后方可离岗,务必保持通讯畅通,期满须按时返校。因公出差不得擅自改变路线。
第八条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出差、请假审批手续,或在出差、请假逾期不能按时到岗的,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先行口头请示,事后必须说明情况,补办审批或续假手续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作旷工,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(一)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;
(二)出差或请假期满未及时返校且未履行续假手续的;
(三)出差、请假逾期虽经请示但未获批准同意的。
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,此前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